【安全专栏】远离非法集资,共筑安全防线——青云幼儿园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日期:2023-02-02 16:39:43  浏览量:247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一、主要特性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基本特征

1.许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的本息或回报,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貌似合法经营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经常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甚至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常见套路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获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嘘成上市,把在境外一些股权交易场所挂牌混淆成上市,鼓吹销售原始股;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四、三部曲

五、风险防范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四看三思等一夜”

3. 三要三不要

4. 防范非法金融诈骗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提高法律意识,共建和谐社会。希望广大师生及家长都能明白非法集资的表现和危害,不断提高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守好钱袋子,护好幸福家!